一般情況下,出了交通事故,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會趕到現場定損,辦理理賠事項。但如果出險后車主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未參與定損,可以拒賠嗎?
去年4月,紀某為愛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等,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
去年8月,紀某駕車行至漢口后湖大道與劉某的轎車碰撞,兩車受損,紀某支付車輛施救費1000元。交管部門認定,紀某負全責。江岸物價部門出具車輛損失價值鑒定書,紀某車損5.8萬元,劉某車損3.2萬元。
紀某墊付后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保險公司稱,未參與車輛定損,不應賠償。此外,對車輛損失不認可,對方車輛不屬于理賠范圍。
無奈,紀某向江漢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9.1萬元。
法院委托省物價局價格中心對車損重新復核,結論為紀某車損4.9萬余元,劉某車損2.4萬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賠償被保險車輛及事故中對方車輛全部損失及施救費。
保險公司稱未參與事故車輛定損,對方車輛不屬于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法院認為無事實及合同依據。
法院判保險公司向紀某支付保險金73188元(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車輛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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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接連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拒賠
嚴某行車途中兩次肇事兩次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多車受損,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遂向法院起訴。那么,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
去年2月,嚴某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車損險保險金額21.18萬元,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
去年5月,嚴某駕車行至漢口京漢大道江漢路路口附近,與曾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曾某受傷兩車受損。事發后,他駕車逃逸,逃至江漢北路某銀行門前時,與一輛環衛作業車相撞,嚴某受傷車受損。他棄車逃逸,曾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江岸交管部門認定,嚴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曾某不承擔責任。去年7月,經武漢仲裁委調解,嚴某賠償曾某家屬各項費用共計65萬元。
去年8月,江岸物價部門出具車物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書,嚴某車損10.6萬元。嚴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稱,該保險事故屬免賠范圍。嚴某轉而向江漢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30.6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嚴某肇事后,交管部門認定其交通肇事逃逸,該情形符合上述條款中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
嚴某投保后收到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及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均使用了加粗加黑字體,由此可以認定,保險公司盡到了保險條款告知義務。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可以拒賠,駁回嚴某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