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我市校方責任保險工作順利實施,保證理賠工作迅速、準確、合理的開展,特制定此流程。
一、接報案環節
發生事故后,所在學校教師要及時撥打我司全年365天24小時開通的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95500(聽到語音提示后撥1)或0314-2034445報案電話,我司客服人員在接到客戶報案后進行登記和電腦系統錄入,并及時通知外勤人員查勘現場。報案時應將以下內容敘述清楚:
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市、縣、鄉、村的全稱),出險學生的姓名及其所屬學校班級,事故發生的具體經過,施救情況,傷亡人員目前所就診的醫院,報案人員和受傷學生的聯系電話。
如事故發生在市外,我司接到報案后即刻委托事故發生地保險公司進行查勘。
二、現場查勘
外勤人員在接到我司客戶服務部調度后,即刻與報案人取得聯系,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或救助醫院。
外勤人員在進行現場查勘時會將專門印制的出險通知書及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證書,一并轉交被保險人,指導填寫,還應就有關的就醫事項進行提醒:
1、就診時原則上需是縣級以上醫院,對中外合資醫院、康復中心、聯合診所、家庭病房等處就診費用,我司不予承擔。對于重、急、危病人及我司事先認可的不受此限,但病情穩定后必須轉入我司認可醫院。
2、如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轉出醫院主治醫師以上級別醫務人員簽署的會診報告及轉院證明,并經我司同意后方可轉院,否則,擅自轉院、外購藥品發生的醫療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3、在就醫時請向院方索要一切與本次醫療有關的單據、病歷、清單、報告等資料,并妥善保存,以便向我司索賠時提交。
4、在進行殘疾評定時,非道路交通事故參考工傷標準定殘,道路交通事故參考相關標準定殘。
三、案件理算
根據統保協議,本項目責任認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傷害處理辦法》,賠償標準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賠償依據,索賠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 出險索賠申請書并加蓋被保險人學校公章原件一份;
- 出險當事人書面填寫的事故經過一份;
- 有關聯的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事故認證書,調解書等)原件一份;
- 學校與受傷學生或財產所有人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原件1份;
對于人身傷亡部分還需提供:
- 受傷學生學籍證明并加蓋被保險人學校公章復印件1份;
- 醫療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出院小結原件;
- 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 護理人員收入證明原件;
- 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原始票據原件;
- 銷戶證明原件、公安部門或國家衛生部門所屬的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公立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材料;
- 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原件);
- 其他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并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財產損失部分:
- 財產損失清單、購置發票及進行財產修復所發生費用的發票原件1份;
- 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原件);
- 其他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并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在收集完全上述材料后,由校方或中心校將相關材料上交至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的保險項目負責人手中,在“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內簽署意見后提交給我司設立在各縣、區的服務機構。
四、賠款給付
案件審批通過后,由我司將賠款收據交給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的保險項目負責人,要求具體出險學校在賠款收據第二、第三聯上加蓋公章,并提供學校開戶行、戶名、賬號、聯系人、聯系電話。我司在約定的時效內將賠款劃入學校帳戶或由我司保險項目服務人員送賠款上門。 |